(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人员的独立性:

(1)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3)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4)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1.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

2.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3.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4.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5.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