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