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的相关要求,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外,根据协会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针对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同时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日前,协会已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站内信和定向邮箱通知等多种途径向相关机构发出上述提示。为不影响相关机构正常业务开展,协会温馨提醒相关机构尽快抓紧按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及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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