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初定为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及金投集团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2.提请、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4.对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直接投资与跟进投资项目的表决,派员参加子基金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各项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各成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并向管委会推荐,由管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任命。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市金投集团所属的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下称财开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代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涉及政府产业基金工作的考核和监管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法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出资职责;
2.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
3.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4.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5.执行管委会决议。
财开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八条 子基金应依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方式设立。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P)角色。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2.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3.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4.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5.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
第十条 市金投集团应高度重视产业基金工作,在市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做好产业基金的内控管理及人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510”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我市“10”新兴产业及其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网络经济、生命健康、激光与光电、现代物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十二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可与上下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科技产业基金、信息产业基金、时尚产业基金、农业产业基金、医疗健康产业基金、旅游产业基金等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母基金在子基金中所占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社会资本所占比例,社会资本由基金运营机构募集。上下级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出资到子基金不纳入社会资本统计。
第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市本级财政出资部分的3倍。
第十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实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运作的,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可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但母基金出资完成后占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政府产业基金以及财开公司在设立子基金时,应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财开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子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子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运营机构不受上述条款1限制。
第十七条 设立子基金时,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子基金组建方案既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财开公司提出,也可以联合提出,但都须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投入退出及让利方式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清算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子基金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按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财开公司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由管委会审批后即可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财开公司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开公司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0.6%。
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财开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财开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金投集团报送政府产业基金资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财开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金投集团提交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财开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金投集团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